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84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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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8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8425號聲請人甲○○
13號相對人乙○○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乙○○簽發之本票七張,票據號碼357867、357868、357870、357873、357866、3578
65、357864號,內載金額合計為新臺幣70,000元,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應以所執有者係有效本票為限。本件聲請人所執有之系爭本票未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記載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11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為無效票據,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不應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23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4月23日
書記官劉企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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