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311號原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訂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3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並於96年3月28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今尚未繳納裁判費,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份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23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玉心
法官柯盛益法官林勇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4月23日
書記官吳韻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