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3年度竹東小字第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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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東小字第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戴管平
被 上訴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3年7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
不服判決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3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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