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1026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0261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北區分署(即 黃逸莉 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肆佰陸拾叁元,應
  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肆佰捌拾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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