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0261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北區分署(即 黃逸莉 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肆佰陸拾叁元,應
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肆佰捌拾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吳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