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事聲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事聲字第97號
抗 告 人  張寶樹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三景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聲明異議
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
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
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新
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民事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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