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311號原告 王淞琥
王昱驊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王陳安芳 上三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史明仙 被告 林宗勳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1年度重訴字第3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周佑倫
法官蔡宜靜法官黄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書記官鄭伊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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