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241號原告 黃士峯 被告 蔡秉鴻 (原名 蔡秉憲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又刑事部分業經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94號判決有罪在案。惟因本件民事請求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右萱
法官楊凱婷法官方佳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書記官林品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