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22號原告 陳麗如 被告 王景民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交易字第3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張淑華法官劉致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家麟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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