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16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次男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
7年度執聲付字第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次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次男因犯竊盜等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1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3罪)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6月、6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2罪)、竊盜(2罪)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8月、7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1月確定,於民國104年7月30日入監接續執行前開罪刑,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其刑滿終結日期原為108年2月27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32日後,刑期終結日為108年1月26日,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7年4月27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632930號函核准假釋出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心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慈萱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