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10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07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俊雄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4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俊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05年3月18日核准假釋,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05年3月24日105年聲字第1086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假釋後更定刑期為有期徒刑3年1月,業經法務部於107年4月3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4月3日法授矯字第10701557
931號函及所附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
主文。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江振義
法官許文章法官林惠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嚴昌榮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