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3號聲請人 林輝男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
書記官黃敏翠┌──────────────────────────────────────────────────────────────┐│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 黎金泉土銀宜蘭分行│林輝男│106年5月15日│63,000元│AJB0000000│││1││││││││├─┼─────────┼─────────┼─────────┼─────────┼────────┼────────┼──┤│00│黎金泉│土銀宜蘭分行│林輝男│106年6月15日│63,000元│AJB000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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