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9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政倉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川富
法官蔡立群法官郭世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尹瑋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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