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93號原告 楊明勝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順慶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繳納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79,715元【計算式:屏東縣○○鄉○○段○○○○號土地556.72平方公尺×原告之應有部分1202分之307×公告土地現值9,000元=1,279,71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672元。
㈡、請提出被告楊順慶、 楊明利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另提出系爭土地之周圍道路標示、使用土地現狀與照片、及有無坐落系爭土地上建物、周圍有無兩造所有其他土地之說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建功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