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原交易字第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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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原交易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原交易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忠生上一人選任辯護人許芳瑞律師被告 古秀蘭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陳富勇 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百○一年度偵字第第九五一六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需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壹佰零貳年陸月貳拾伍日上午 玖時參 拾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謀榮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書記官鄭珮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