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4號聲請人 廖美秀 相對人 霖昀 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逢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並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許假扣押(102年度司裁全字第192號),惟迄未為本案之起訴,有本院索引卡查詢在卷可憑,依首揭法條規定,應准許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民事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書記官陳忠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