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基小字第1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基小字第1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基小字第1486號原告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被告 林聖民林聖分 及廖鳳嬌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人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以下,應繳第一審之裁判費為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本件原告於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固記載「借款」等語,惟未提出借出款項之相關證據資料,卻提出附條件買賣合約書影本供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準備書狀,敘明本件究係請求返還借款或請求給付附條件買賣之價金,並提出原債權人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等人有所主張債權之相關證據(例如:借款業已交付之證明、被告林聖民之帳務明細等),並將繕本或影本直接送達他造。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書記官周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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