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42號原告 方湘評
方泓霖 兼上列二人法定代理人 蔡靖玉 原告 方明輝
曾紊 楊佳玲 陳冠安 鄭煒嚳 共同訴訟代理人 尤挹華 律師
郭正鵬 律師被告 陳建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士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書記官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