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6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678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正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2年度聲沒字第1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PINKY」商標之組合玩具壹個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亦為商標法第98條所明定。是上開違反商標法之物品,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
三、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規定為不起訴處分確定(102年度偵字第1817號),有前述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扣案仿冒「PINKY」商標之組合玩具1個,確屬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商品,有警卷所附鑑定證明書可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之,而屬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揆諸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羅森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書記官蕭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