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69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張智勇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4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書記官陳崇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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