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補字第80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807號
原   告  曾睿均
訴訟代理人  聶瑞瑩 律師
       盧德聲 律師
被   告  李宛萍
       許軒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宛萍、許軒誠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為新臺幣(下同)
368,421元(依原證3即被告間簽訂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其上所約
定之買賣總價為700萬元,復依起訴狀原告提出之訴訟標的價額
計算公式計算《即700萬÷47.5坪2.5坪=368,421元;元以下4
捨5入》)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