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9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961號上訴人 陳建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莊復元 等77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1月13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96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第
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71,3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238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上。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芸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書記官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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