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462號原告浚寶室內裝修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進村 原告與被告浩然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4,
9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書記官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