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790號原告 陳麒旭 原告 陳木川 被告 楊子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書記官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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