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584號原告 蔡坤 得訴訟代理人 蔡曜燦 被告祭祀公業 蔡高陞 法定代理人 蔡調 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號(面積902平方公尺)、1018地號(面積2,009平方公尺)、1019地號(面積166平方公尺)、1020地號(面積34平方公尺)、1030地號(面積856平方公尺)、1031地號土地(面積374平方公尺,下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交易價值為斷。又系爭土地民國103年1月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21,000元,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91,161,000元【計算式:21,000×(902+2,009+166+34+856+374)=91,161,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4,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書記官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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