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280號原告 林月秀
林勢勳 林月玲 林月華 林素安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周崇賢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並請求先行調解,經原告民國103年11月27日具狀表示同意,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元,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應再補繳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書記官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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