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468號原告 尤建宗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 律師原告與被告展盛聯合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56,5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224元,惟其中請求被告給付加班費1,915,368元、特休未休之工資345,000元(合計2,260,
368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473元,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即11,73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26,487元(計算式:38,224元-11,737元=26,487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書記官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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