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再易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再易字第18號再審原告 林盛泰 再審被告 王四潭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0年9月2日本院100年度簡上字第172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繳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另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18日裁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此項裁定已於100年10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再審原告逾期迄100年11月4日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證,其再審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長宜
法官洪堯讚法官許金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
書記官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