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更一字第19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更一字第196號原告 屠由 信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防部間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禁止 屠剛 、 屠釗 為原告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應以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非律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為訴訟代理人:一、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二、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三、當事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委任前項之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應得審判長許可。」行政訴訟法第49條第2項及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與被告間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事件,原告委任無律師資格之屠剛、屠釗為其訴訟代理人,顯與上開規定不符,自應予禁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鍾啟煌法官陳姿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書記官李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