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簡字第57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簡字第57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藥事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571號原告天慶醫療儀器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朱振興 (董事長)被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代表人 林奇宏 (局長)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藥事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本法稱修正行政訴訟法者,指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修正後,公布施行之行政訴訟法;稱舊法者,指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之行政訴訟法。」、「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尚未終結者:由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依修正行政訴訟法審理。」,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1條及第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民國100年12月26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一字第1000032864號函定修正行政訴訟法自101年9月6日施行。準此,於101年9月6日前已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終結者,由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依修正行政訴訟法審理,合先敘明。
二、經查本件藥事法事件,於101年8月16日繫屬於本院,嗣行政訴訟法三級二審新制於101年9月6日施行,因本件尚未終結,依首揭法條規定及說明,自應裁定移送管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秋鴻
法官陳金圍法官畢乃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書記官簡若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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