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6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第36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徵收法律關係不存在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63號原告 陳祖敏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複代理人 劉彥良 律師被告內政部代表人 李鴻源 訴訟代理人 秦錚錚
鄭倩如
參加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代表人 范植谷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徵收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第3項規定:「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前二項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
二、民國57年間,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為興建北部(七堵)調車場工程,需用基隆市○○區○○○段第196號等99筆土地,經報奉臺灣省政府以57年4月17日府民地丁字第30175號令核准徵收,並經基隆市政府於57年5月17日以基府地價字第19691號公告。基隆市○○區○○○段第404、404-1、404-2(重測後地號為明德段第22、23、24號,以下簡稱系爭土地)等3筆土地,為 陳其福陳關關陳圓陳楊查某 (應有部分均為45分之2)、 陳祖鈺 (應有部分均為45分之
3)等5人共有,其中陳祖鈺係23年5月27日死亡、陳楊查某係56年10月10日死亡。本案徵收當時,原告已因為陳祖鈺、陳楊查某之繼承人而繼承取得系爭土地的所有權,應有部分計45分之5。原告認為其從未收受系爭土地的補償金,徵收處分已失其效力,為此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並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就臺灣省政府57年4月17日府民地丁字第30175號令核准徵收系爭土地之法律關係不存在。
三、查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為需用土地機關,本院認為本件訴訟結果,將影響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本仁
法官曹瑞卿法官蘇嫊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書記官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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