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上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字第181號上訴人 傅月蘭
孫立展 張熤報 劉麗雪平 樹開 曾清良 王金女 林洋慶 林家雄 林雅蓁 林育湘 林火炎 丁純貴 辛安全 張志文 徐 李美珠 王麗娟 張秀英 吳茂治 黃彩龍 黃建業 葉春足 羅育光 官有增 蔡豪哲黃寶蓮潘和平李羿良林坤棕林金娃 謝玉貞 黃永琳 林秋橫 王柔瑾 (原名 王桂英 ) 林上輝 余桂蘭林 陳惠美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春華
王瓊英 胡美娟 張玉幸 羅環貴 黃 王金雀 廖瑞祥 官松濤 陳淇耀顏秉謙(原名顏枝火)謝王雪鶯吳鳳秋 羅兆榮 曾國益 謝榮林 謝淑玉 林秀鸞 趙銘煌 陳冠宇 呂其萬 姜淑貞 李靜如 林瑞寶 林文富 林貞秀 楊玉秀 童阿娥 黃英河 林柏達 (原名 林正城 ) 何賴月鳳 (即 何義男 之承受訴訟人) 周裕益 許駿英 陳 趙秀真 上開共同訴訟代理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設台北市○○區○○○路○段○○○號12樓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住同上上列共同複代理人 鄧雅仁 律師上訴人 葉錦霞 住新竹市○○街○○號3樓
陳冠仲 住高雄市○鎮區○○路○○○巷○○○○號4樓 陳真真 住台北市○○區○○街○○○巷○弄○○號 張相才 住基隆市○○區○○路○○○號 彭群惠 住基隆市○○街○號3樓 陳政課 住南投縣○○鎮○○路○○○號 房坤傑 住台北市○○區○○街○○巷○號7樓之1 賴文頊 住台北市○○區○○路○○○巷○○弄○號7樓 曾尤心月 住台北市○○區○○○路○○○巷○○號5樓 唐志明 住屏東縣○○鄉○○村○○路○○號 王洪藍 住台北市○○路○○○巷○○號2樓
居台北市○○區○○路○○○號3樓之2 沈明國 住台中市○區○○路○○○○○巷○○號5樓 曾蘭英 住花蓮縣○○鎮○○路○段○○○號 辜鈺貴 住彰化縣鹿港鎮○○巷0○0號 王金蓮 住高雄市○○區○○○路○○○號 張樹生 住新竹縣○○鎮○○街○○○號 陳榮叁 住宜蘭縣宜蘭市○○路○○號 邱張尾 住宜蘭縣宜蘭市○○路○○號 羅兆昌 住台北市○○○路○段○○○巷○○弄○○號 薛天成 住台中市○區○○○路○○○號3樓之1
居台中○○○區○○街○○○號12樓 賴美吟 住新北市○○區○○街○○○號2樓 林哲印 住桃園縣中壢市○○路○○○號 陳麗水 (即 徐美玉 之承受訴訟人)
住台中市○○區○○路○○巷○號 鄒發憲機 (即 鄒曾綢妹 之承受訴訟人)
住新竹縣○○鎮○○街○○○號 鄒惠桂 (即鄒曾綢妹之承受訴訟人)
住桃園縣中壢市○○街○巷○○號被上訴人 陳世榮 住雲林縣○○鎮○○路○○○巷○號訴訟代理人 蔡瑜真 律師複代理人 楊惠雯 律師被上訴人 蘇俊哲 住嘉義市○區○○路○○○巷○○號
財團法人 許老有 慈善基金會
設雲林縣○○鎮○○路○○○號法定代理人 徐克仁 住同上
許清俊 住雲林縣○○鎮○○路○○○巷○○號被上訴人敏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雲林縣○○鎮○○路○○○號法定代理人 許協發 住雲林縣北港鎮○○里○○00號
盧永昇 (原名 盧武 )
住雲林縣水林鄉○○村0000000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01年度上字第18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2年8月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被上訴人陳世榮、蘇俊哲等之刑事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認該背信等案件刑事判決之結果,對於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成立與否之裁判至關重要,為免裁判兩歧,而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並於102年8月5日裁定命在刑事訴訟(本院100年度金上重更㈡字第5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本院100年度金上重更㈡字第5號背信等刑事案件業經最高法院於102年9月26日判決確定,有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902號判決書1份在卷可稽。本院爰依職權就本院101年度上字第18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102年8月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予以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世展
法官王明宏法官顏基典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仟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書記官廖文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