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上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上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字第181號上訴人 傅月蘭
孫立展 張熤報 劉麗雪平 樹開 曾清良 王金女 林洋慶 林家雄 林雅蓁 林育湘 林火炎 丁純貴 辛安全 張志文李美珠 王麗娟 張秀英 吳茂治 黃彩龍 黃建業 葉春足 羅育光 官有增 蔡豪哲黃寶蓮潘和平李羿良林坤棕林金娃 謝玉貞 黃永琳 林秋橫 王柔瑾 (原名 王桂英林上輝 余桂蘭林 陳惠美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春華
王瓊英 胡美娟 張玉幸 羅環貴王金雀 廖瑞祥 官松濤 陳淇耀顏秉謙(原名顏枝火)謝王雪鶯吳鳳秋 羅兆榮 曾國益 謝榮林 謝淑玉 林秀鸞 趙銘煌 陳冠宇 呂其萬 姜淑貞 李靜如 林瑞寶 林文富 林貞秀 楊玉秀 童阿娥 黃英河 林柏達 (原名 林正城何賴月鳳 (即 何義男 之承受訴訟人) 周裕益 許駿英趙秀真 上開共同訴訟代理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設台北市○○區○○○路○段○○○號12樓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住同上上列共同複代理人 鄧雅仁 律師上訴人 葉錦霞 住新竹市○○街○○號3樓
陳冠仲 住高雄市○鎮區○○路○○○巷○○○○號4樓 陳真真 住台北市○○區○○街○○○巷○弄○○號 張相才 住基隆市○○區○○路○○○號 彭群惠 住基隆市○○街○號3樓 陳政課 住南投縣○○鎮○○路○○○號 房坤傑 住台北市○○區○○街○○巷○號7樓之1 賴文頊 住台北市○○區○○路○○○巷○○弄○號7樓 曾尤心月 住台北市○○區○○○路○○○巷○○號5樓 唐志明 住屏東縣○○鄉○○村○○路○○號 王洪藍 住台北市○○路○○○巷○○號2樓
居台北市○○區○○路○○○號3樓之2 沈明國 住台中市○區○○路○○○○○巷○○號5樓 曾蘭英 住花蓮縣○○鎮○○路○段○○○號 辜鈺貴 住彰化縣鹿港鎮○○巷0○0號 王金蓮 住高雄市○○區○○○路○○○號 張樹生 住新竹縣○○鎮○○街○○○號 陳榮叁 住宜蘭縣宜蘭市○○路○○號 邱張尾 住宜蘭縣宜蘭市○○路○○號 羅兆昌 住台北市○○○路○段○○○巷○○弄○○號 薛天成 住台中市○區○○○路○○○號3樓之1
居台中○○○區○○街○○○號12樓 賴美吟 住新北市○○區○○街○○○號2樓 林哲印 住桃園縣中壢市○○路○○○號 陳麗水 (即 徐美玉 之承受訴訟人)
住台中市○○區○○路○○巷○號 鄒發憲機 (即 鄒曾綢妹 之承受訴訟人)
住新竹縣○○鎮○○街○○○號 鄒惠桂 (即鄒曾綢妹之承受訴訟人)
住桃園縣中壢市○○街○巷○○號被上訴人 陳世榮 住雲林縣○○鎮○○路○○○巷○號訴訟代理人 蔡瑜真 律師複代理人 楊惠雯 律師被上訴人 蘇俊哲 住嘉義市○區○○路○○○巷○○號
財團法人 許老有 慈善基金會
設雲林縣○○鎮○○路○○○號法定代理人 徐克仁 住同上
許清俊 住雲林縣○○鎮○○路○○○巷○○號被上訴人敏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雲林縣○○鎮○○路○○○號法定代理人 許協發 住雲林縣北港鎮○○里○○00號
盧永昇 (原名 盧武
住雲林縣水林鄉○○村0000000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01年度上字第18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2年8月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被上訴人陳世榮、蘇俊哲等之刑事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認該背信等案件刑事判決之結果,對於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成立與否之裁判至關重要,為免裁判兩歧,而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並於102年8月5日裁定命在刑事訴訟(本院100年度金上重更㈡字第5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本院100年度金上重更㈡字第5號背信等刑事案件業經最高法院於102年9月26日判決確定,有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902號判決書1份在卷可稽。本院爰依職權就本院101年度上字第18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102年8月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予以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世展
法官王明宏法官顏基典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仟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書記官廖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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