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9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2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299號聲請人甲00000000上列聲請人聲請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催字第237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5年3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長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
書記官許清琳┌─────────────────────────────────────┐│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29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和發針車有│第一商業銀│94年11月15日│7,949元│0000000││││限公司│行股份有限││││││││公司連城分││││││││行│││││├───┼─────┼─────┼──────┼─────┼─────┼──┤│002│优陽股份有│上海商業儲│94年11月30日│15,708元│0000000││││限公司 薛益 │蓄銀行股份│││││││成│有限公司土││││││││城分行│││││├───┼─────┼─────┼──────┼─────┼─────┼──┤│003│优陽股份有│上海商業儲│94年11月30日│19,320元│0000000││││限公司薛益│蓄銀行股份│││││││成│有限公司土││││││││城分行│││││├───┼─────┼─────┼──────┼─────┼─────┼──┤│004│德穎冷凍空│第一商業銀│94年11月30日│6,600元│0000000││││調設備有限│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雙和分││││││││行│││││├───┼─────┼─────┼──────┼─────┼─────┼──┤│005│昌春電子企│聯邦商業銀│94年11月30日│7,172元│0000000││││業有限公司│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和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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