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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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267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黃祥銨 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孫志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零玖拾肆萬伍仟捌佰捌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捌仟叁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13日
書記官陳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