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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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32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3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4年5月1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經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規定為公示送達,經公告於臺北市北投區公所牌示處,其最後公告之日為94年8月15日,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依同法第152條前段規定,應於經過20日(即於同年9月5日午後12時)發生送達效力。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卷附本院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昆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9月13日
書記官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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