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4號
聲請人甲○○
1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2月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7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20日
民事庭法官蕭一弘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2月20日
法院書記官詹益盛┌────────────────────────────────────────────┐│股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1│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81ND0000000│股票│1│1000││││限公司││││││├──┼────────────┼──────────┼────┼───┼────┼───┤│2│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81NX0000000│股票│1│189││││限公司││││││├──┼────────────┼──────────┼────┼───┼────┼───┤│3│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83NX0000000│股票│1│71││││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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