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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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建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保留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建字第52號原告瑞泰地質技術工程有限公司
1樓法定代理人 李祖輝 被告海天營造有限公司
之10法定代理人 許杜碧雲
之1號當事人間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工程承攬合約書第29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
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移送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舜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9月14日
書記官陳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