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法定抵押權讓與無效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20號原告聯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耀欽 被告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鈞銘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法定抵押權讓與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1,573,6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12,1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20日
民事庭法官林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2月20日
書記官陳賜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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