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5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38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冠廷上列受刑人因毀棄損壞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3775號、106年度執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冠廷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柒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陳冠廷因毀棄損壞等二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毀棄損壞│傷害││├────────┼──────────┼──────────┼──────────┤│宣告刑│拘役40日│拘役35日││├────────┼──────────┼──────────┼──────────┤│犯罪日期│105年8月19日│105年8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9627號│第29711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簡上字第268號│106年度簡上字第21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8月31日│106年9月28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簡上字第268號│106年度簡上字第216號│││判決├────┼──────────┼──────────┼──────────┤││判決│106年8月31日│106年9月28日││││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8368號│第1699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