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5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抗字第5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抗字第560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顏銘志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撤銷緩刑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裁定(108年度撤緩字第5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顏銘志(下稱受刑人)因犯放火燒毀其他物品案件,經原審於民國103年3月31日以
103年度審簡字第139號(102年度偵字第20330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緩刑5年,並應給付被害人 謝忠仁 (下稱被害人)新臺幣(下同)39萬元,給付方式為:自103年3月起,於每月11日給付6,500元至全部清償為止,如有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而該判決於103年5月
1日確定在案。又受刑人迄今僅支付被害人112,500元,與賠償金總額39萬元相距甚遠,顯見受刑人並無誠意履行前揭判決所定之緩刑條件內容,影響被害人之權益甚鉅,其違反之情節自屬重大,堪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爰依檢察官之聲請裁定撤銷受刑人之緩刑宣告。
二、抗告意旨略以:受刑人按月匯款7,500元,先前是匯入被害人之父 謝式裕 板信商業銀行帳戶,謝式裕逝世後才改匯入被害人臺北西園郵局帳戶,匯款證明因為搬家而不慎遺失致無法提出或有出入,請審酌抗告人為低收入戶、重度身心障礙,且近年來罹患高血壓、糖尿病視力受阻無法工作,謀生不易,經濟困頓,絕非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而隱匿或處分其財產、故意不履行。受刑人除因一時失慮不慎造成該案,並無前科或再犯,請查證傳訊審酌,撤銷原裁定,更為適當裁定云云。
三、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之情形,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
1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蓋緩刑制度之本旨,乃在鼓勵惡性較輕之犯罪行為人或偶發犯、初犯得適時改過,以促其遷善,復歸社會正途;又緩刑宣告得以附負擔方式為之,亦係基於個別預防與分配正義,俾確保犯罪行為人自新及適度填補其犯罪所生之損害為目的,然犯罪行為人經宣告緩刑後,若有具體事證足認其並未因此反省悔悟、改過遷善並謹慎舉止,自仍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以彰法治,是以前揭刑法第75條之1所謂「情節重大」,係指受刑人是否誠心接受緩刑所附之負擔、是否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卻故意不履行或虛應推託、甚至隱匿處分財產等情,由法院依職權本於合目的性之裁量,妥適審酌受刑人於緩刑期間內違反應遵守事項之情節是否重大,已達難收其預期效果之程度,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
四、經查:㈠受刑人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審於103年3月31日以103
年度審簡字第1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5年,並應給付被害人39萬元,給付方式為:自103年3月起,於每月11日給付6,500元至全部清償為止,如有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而該判決於103年5月1日確定在案等情,有該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
㈡受刑人因受緩刑宣告之負擔,自103年5月15日起將款項匯
入被害人之父謝式裕之板信商業銀行帳戶後,迄至同年10月15日陸續匯款7,500元共計8筆(總計6萬元,分別以被告及其父 顏萬吉 名義轉入現金),嗣謝式裕逝世後,自103年11月17日則將款項匯入被害人西園郵局帳戶,迄至105年1月25日陸續支付7,500元共計15筆(總計112,500元)等情,業據被害人於本院訊問時到庭陳述明確(見本院卷第13至14頁),並有板信商業銀行集中作業中心108年5月14日板信集中字第1087411182號函檢附謝式裕存摺明細查詢、謝忠仁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帳號:00000000000000)影本等在卷可稽,是被告迄今僅支付172,500元,與賠償金總額39萬元相距甚遠,被告於本院訊問時雖一再辯稱已支付39萬元完畢云云,然迄今均未提出具體單據以實其說,其所辯顯然無據。本院審酌受刑人應賠償被害人共計39萬元,迄今卻僅給付被害人172,500元,綜合前揭事證,堪認受刑人推託逃避履行且不誠實,態度要無可取,確屬違反緩刑負擔情節重大,自得撤銷其緩刑宣告。原審因認受刑人確有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所定負擔之情形,且違反之情節顯然重大,原宣告之緩刑,顯難收保障被害人獲得實質上損害賠償等預期之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所為撤銷緩刑宣告之裁定,核無不合。受刑人徒以其已全額支付完畢,及其身體健康、經濟狀況均欠佳為由,指摘原裁定不當云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遲中慧法官陳春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蔡儒萍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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