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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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重上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上字第198號
107年度重上字第247號上訴人 林曉白
婁顏斌 被上訴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被上訴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劉沛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應更正如後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瑜娟
法官邱景芬法官蕭清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書記官強梅芳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1│臺北市○○○區○○○段│三│22│1,376│342/20000│└─┴───┴────┴───┴──┴──┴────┴─────┘┌─┬───┬─────────┬─────┬────────────┬──┐│編││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建物總面積(平方公尺)│權│││││││利││號│建號├─────────┤要建材及房├─────┬──────┤範││││建物門牌│屋層數│樓層面積合│附屬建物主要│圍││││││計│建材及用途││├─┼───┼─────────┼─────┼─────┼──────┼──┤│││臺北市○○區○○段││││││││三小段22地號│鋼筋混凝土│4層:│陽台:18.67│1/2││1│32406├─────────┤造5層樓│104.29││││││臺北市北投 區致遠 二││││││││路113巷11號4樓│││││├─┼───┴─────────┴─────┴─────┴──────┴──┤│備│共有部分:立農段三小段32392建號,444.9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30/10000││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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