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訴字第14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上訴字第1413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慶祥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20號,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1539號、第216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1項、第361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倘所提上訴理由非屬具體理由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由同法第361條之立法理由第3項:「上訴理由是否具體,係屬第二審法院審查範圍,不在命補正之列。」等語可知,上訴書狀雖記載理由,但並未具體敘述時,則無須再命補正(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889號判決意旨參照),第二審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
2條前段、第367條前段之規定以判決駁回之。而所稱「具體理由」,並不以其書狀應引用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審判決不當或違法之事實,亦不以於以新事實或新證據為上訴理由時,應具體記載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情形為必要。但上訴之目的,既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或變更第一審之判決,所稱「具體」,當係抽象、空泛之反面,若僅泛言原判決認事用法不當、採證違法或判決不公、量刑過重等空詞,而無實際論述內容,即無具體可言。從而,上開法條規定上訴應敘述具體理由,係指須就不服判決之理由為具體之敘述,而非空泛之指摘而言(最高法院106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準此,上訴人之上訴書狀縱有敘述上訴理由,倘僅是徒托空言或漫事指摘,未舉出該案相關之具體事由者,即與未敘述具體理由無異,所為上訴即非適法。
二、經查,本件原審以上訴人即被告劉慶祥於警詢、偵查及原審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佐以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對照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等補強證據,認定被告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民國107年5月26日晚間某時許,在其位於新北市○○區○○○○路○○巷○○號住處附近,以將海洛因置入注射針筒內加水稀釋後施打手臂靜脈血管之方式,施用海洛因1次,另於同年7月23日凌晨5時30分許,在新北市瑞芳區瑞芳火車站之公廁內,以將海洛因置入注射針筒內加水稀釋後施打手臂靜脈血管之方式,施用海洛因
1次,核被告所為係2次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並說明其施用前持有海洛因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係於受前案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且考量被告前已多次因施用毒品經判處罪刑確定,猶再犯本案,顯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爰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又其先後2次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均係於有偵查職務權限之公務員知悉前,主動向警方供承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並接受裁判,合於自首要件而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並均先加後減之。復審酌被告之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曾有施用毒品、竊盜、違反著作權法、詐欺等前案紀錄,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其猶未能深切體認施用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危害,及早謀求脫離毒品之生活,又為本案犯行,足認其自制力薄弱、反省之心不足,顯有使其接受相當刑罰以促使其戒絕毒品之必要;兼衡其犯後坦認犯行,且施用毒品在本質上係戕害其個人身心健康之行為,反社會性之程度較低,對於他人亦未構成實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有期徒刑5月、5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並諭知扣案被告所有供施用毒品犯罪所用之注射針頭1個沒收,經核原判決已詳敘其所憑證據、認定理由及量刑依據,從形式上觀察,並無任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之不當或違法。
三、被告上訴意旨僅泛稱:被告本身患有肝病,且家中經濟困難,故懇請准予先讓被告他案之執行期滿出監後,在外養病,待身體康復後,即會自行到案執行云云,此外無任何隻字片語提及原判決之認事用法及量刑,究竟有何違法或不當之具體事由,難認係合法之具體上訴理由。
四、綜上,本件被告上訴未依法敘述具體理由,而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依法判決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吳冠霆法官戴嘉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高建華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