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六七號
原告乙○○複代理人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秋火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洪秀虹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六七號
原告乙○○複代理人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秋火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洪秀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