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54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耿子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22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耿子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受刑人耿子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由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分別確定在案。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附表│├───┬──┬───────┬────┬────┬───┬──┬───┤│罪名│宣告│犯罪日期│偵查案號│最後事實│判決日│確定│確定日│││刑│││審│期│判決│期│├───┼──┼───────┼────┼────┼───┼──┼───┤│施用第│有期│101年10月7日│101年度│本院102│102年│同前│102年││二級毒│徒刑││毒偵字第│年度簡字│1月25││3月1││品│5月││7387號│第733號│日││日│├───┼──┼───────┼────┼────┼───┼──┼───┤│施用第│有期│102年3月1日│102年度│本院102│102年│同前│102年││二級毒│徒刑│17時31分採尿前│毒偵字第│年度簡字│6月19││7月26││品│6月│96小時內(除公│3170號│第3895號│日││日││││權力拘束期間)││││││├───┼──┼───────┼────┼────┼───┼──┼───┤│施用第│有期│101年12月21日│102年度│本院102│102年│同前│102年││二級毒│徒刑││毒偵字第│年度簡字│9月3││9月30││品│6月││4661號│第5577號│日││日│├───┼──┼───────┤││││││施用第│有期│102年1月29日│││││││二級毒│徒刑│12時12分採尿前│││││││品│6月│96小時內(除公│││││││││權力拘束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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