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8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8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836號原告大樂停車場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申美莉 被告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貨運服務總所高雄貨運服務
所法定代理人 江昭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先位聲明請求確認被告請求之新台幣(下同)3,226,716元違約金債權不存在,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226,716元(即原告可得受之利益);備位聲明請求確認被告請求前揭違約金債權中超過377,266元部分不存在,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849,450元(計算式:3,226,716元-377,266元=2,849,450元,即原告可得受之利益),茲以原告先、備位請求互相應為選擇,應以價高者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226,7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977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4,080元,應再補繳28,8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書記官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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