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43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章景發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21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章景發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查受刑人章景發因犯如附表所示2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核閱案卷無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樊季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惠芳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受刑人章景發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10日,如易科│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2年4月10日│101年12月18日│││15時45分│0時20分│├────────┼────────┼────────┤│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0024號│字第648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簡字第│102年度簡字第││事實審││4579號│5451號││├────┼────────┼────────┤││判決日期│102年7月15日│102年8月30日│├───┼────┼────────┼────────┤││法院│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判決├────┼────────┼────────┤││判決確定│102年8月6日│102年10月4日│││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