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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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151號原告 謝青華 被告曾 李金春 訴訟代理人 吳秋麗 律師被告 楊春敏 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350號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上開刑事案件經本院判決被告2人無罪,本院就原告所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應以判決駁回之,惟原告聲請於刑事案件諭知無罪時,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之民事庭(本院訴一卷第142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王耀霆法官顏珮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書記官李忠霖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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