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166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16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六六六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四六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純莉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黃慧怡~FF~T48┌──────────────────────────────────────────────────────┐│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四六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就業情報資訊股份有│萬通商業銀行世貿分│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壹仟玖佰伍拾元│AI一八一二三四││││限公司│行│││五││├─┼─────────┼─────────┼───────────┼────────┼────────┼──┤│2│台北市私立 艾可 語文│九信民生分行│九十一年六月十五日│柒仟伍佰元│DE0四00二八││││短期補習班 張若君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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