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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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三七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相對人甲○○男十九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三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沾有第壹級毒品海洛因之注射針筒壹支、殘渣袋壹個及塑膠吸管壹支,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經核卷附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本件扣案之注射針筒一支、殘渣袋一個及塑膠吸管一支分別殘留海洛因成分,又海洛因係違禁物,扣之注射針筒、殘渣袋及塑膠吸管雖非違禁物,然既殘留有海洛因成分,均呈無法分離狀態,亦均應認係違禁物,是檢察官之聲請有理由,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劉為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淑美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