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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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所有權狀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八八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房屋所有權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五條規定,視為銀元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元,折合新台幣壹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洪嘉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日~B書記官鄭翔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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