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八九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萬零陸仟元,折合銀元叁拾萬零貳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萬叁仟叁佰貳拾貳元,折合新台幣玖仟玖佰陸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洪嘉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日~B書記官鄭翔元